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參拾玖台(內含IC板參拾玖塊)、賭資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叁
拾元、考勤表貳張、員工守則壹張、寄分卡(含五十點、一百點、及一千點)玖拾貳
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漏載「被告丙○○前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犯賭博罪,經高
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應予補述外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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