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八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簽發,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五萬元,詎屆期提示,均
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實在。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
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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