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持卡消
費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加付按日息萬分
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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