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陳適庸 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
零六九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丙○○。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四一一之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C、D、E
、F部分,面積共計零點零零四四八一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
原告丁○○。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均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