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乙○○
         陳適庸 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
零六九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丙○○。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四一一之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C、D、E
、F部分,面積共計零點零零四四八一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
原告丁○○。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均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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