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0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