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三О號
  原   告 庚○○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兼右三人共同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之夫,被告乙○○、丙○○、丁○○、戊
○○、己○○之父 郭遠斌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
)二百十萬元,郭遠斌於本票到期日前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被告
等為郭遠斌之繼承人,自應就上開本票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為此本於票據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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