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
複代理人 詹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幸錦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23元,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