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陳柏翰
被   告  謝嘉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379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379元
,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其主張略以:緣被告於98年3月13日起向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和信電訊有限公司於99年1月1日與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並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之權利義務,以下簡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
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26,379元。嗣
遠傳電信已於102年10月3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
,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
復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
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本件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迄今仍未給付,顯無清償誠意,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
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服務契
約、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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