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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