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