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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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莊惠銘
被   告 碧蓮寺
法定代理人  楊慧美
訴訟代理人  楊筑雅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19
83⑴部分,面積5.9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無任何正當權源,竟占用如附
圖所示1983⑴部分,搭蓋圍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看過成果圖,願意價購或承租占用部分等語置
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占
用照片、臺中市政府寺廟登記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原告
聲請於106年8月21日勘驗現場,並囑託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
所派員測量結果,被告圍牆確有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19
83⑴部分土地,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
6年11月9日清二字第1060011828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複丈成
果圖在卷可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
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所示1983⑴部分之地上物,
並將土地交還原告,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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