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00號
原 告 趙麗月
訴訟代理人 曾賜啟
被 告 張豐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第一審
鑑定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