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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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郭國強
被 告 胡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