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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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5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陳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門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等電話門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其中0000000000
門號積欠105年3月、4月、5月、7月、8月及106年2月之電信費用
新臺幣(下同)4,468元,00000000門號積欠105年4月、5月、7
月、8月、9月、10月及11月之電信費用7,908元,0000000000門
號積欠105年2月、3月、4月、7月及8月之電信費用3,215元,合
計共15,591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
欠費設備清單、存證信函、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服務契約、個
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則對有向原告申辦上開
門號等情不爭執,惟辯稱:伊不認為有欠上開電信用費,伊原本
是用大眾銀行的信用卡來繳電信費,大眾銀行每個月5日要寄帳
單給伊,後來晚了幾天才收到掛號寄信用卡要開卡,時間大概是
105年3月,當時家裡在總整理,家裡亂七八糟,手機都放在大
背包,室內電話也沒有辦法用,但伊錢也照繳,但是伊不會開卡
,所以信用卡就被移走,找不到,事後伊再請大眾銀行寄1張新
的,這段期間伊怕來不及繳電話費,所以用台灣銀行的金融卡申
請扣款,時間是3月15日,約10天後,我去中華電信,詢問有無
扣款成功,中華電信員工告訴伊扣款成功,到4月15日因為都是
拉肚子,4月14日去第三次大腸鏡檢查,4月15日早上量血壓,血
壓74、55,中華電信打電話給伊,扣款出問題,伊回答現在低血
壓,無法出門,並表示過幾天再去處理扣款問題,當天3支電話
就被斷訊,斷訊之後伊就沒有辦法使用。之後伊寄存證信函給原
告,要求討論為什麼斷訊,原告不出來談等語。惟按依兩造所約
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24條規定:「乙方(指本件
被告)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
指本件原告)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
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
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甲方有權先自保
證金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通信,
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可見被告逾期未繳納費用,原告自有對系爭門號暫停通信之權利
,復參以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已以信用卡或其他銀行帳戶扣款方式
繳納積欠之電信費,自有給付未未清償之電信費之義務;至於被
告所稱因個人疾病或身體、家庭因素所造成之無法及時繳納電信
費之情狀,亦與原告無涉,且此僅為偶然發生之情事,被告皆可
於狀況解除後,適時補繳費用,但卻未如此作為,顯不得以此作
為拒絕繳納本件電信費之正當事由。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信費15,591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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