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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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陳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台仁 (陳榮之繼承人)等33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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