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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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55號
原 告 張朝樟
被 告 林靈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
元,並約定於99年農曆正月20日返還,被告且書立借據1張為憑
,但被告屆期未清償,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1張(司促卷5頁
)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本件債權尚有爭議,除此之外,別無其
他聲明及陳述,惟據被告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泛稱系
爭債權尚有糾葛云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查實,亦未否認系
爭債權之真正性,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應返還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