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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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
黃正彥黃雅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將其收押,並分別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四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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