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高雄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午○○被告巳○○訴訟代理人卯○○○被告丁○○被告辰○○
丑○○壬○○寅○○甲○○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庚○○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被告癸○○○
子○○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于九十年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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