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
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告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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