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五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金瑞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及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