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又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黃三哲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