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一號
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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