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
黃正彥黃雅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同年四月七日及同年六月九日裁定分別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同年四月二十日及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