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