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永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雅祺 即 邱掬之 繼承人、 宋敏慈 即邱掬之繼承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59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27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