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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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黃至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11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以其中本金2,054元按年息0.9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以其中本金4,125元按年息0.9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以其中本金6,213元按年息0.9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7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以本金136,111元按年息0.99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10月24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以本金136,111元按年息1.998%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