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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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洪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