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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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告蔡○○

被告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

被告蔡○○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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