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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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告蔡○○
被告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
被告蔡○○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