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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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嘉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松道 、 賴琡雲 、 賴明妮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請求剔除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20萬7,112元(計算式:103萬8,053元+1,090萬6,471元+16萬1,947元+110萬641元=1,320萬7,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