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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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742號

原告 黃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評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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