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88號
原   告  鍾慧玟
被   告  葉步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步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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