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56號
原 告 吳尚錡
被 告 周士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