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雄秩字第13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美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
6月4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029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4月1日。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記行為時間,未經查證,竟以社交平
台Instagram之帳號0000000000發布文字於其平台限
時動態,內容提及『教育部通報高雄市三民區文藻大
學之交換生出現未滿14天居家檢疫,高雄市三民區警
察分局已開始著手調查』等語,伊未經證實消息,散
佈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Instagram平台限時動態截圖1紙。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及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各1件。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
之非行。本件被移送人於社交平台Instagram發布限時動態
,內容提及『運動會重要緊急事件公告文藻外語大學體育通
識中心公告:原定於4/1舉辦第38屆運動會由於本中心於晚
間22:00接獲教育部通報高雄市三民區文藻大學之交換生出
現未滿14天居家檢疫,高雄市三民區警察分局已開始著手調
查,因此教育部告知需立即停辦運動會之所有項目,本次運
動會將暫停取消,賽事將另行公布比賽日期,麻煩各班康樂
股長密切留意,明天課程將同一取消,請全體師生非必要不
要進入校園上課,謝謝配合。』等語,上開行為,乃係將不
實之謠言散佈於公眾,足以使民眾錯誤認知而心生恐懼與懷
疑,引起恐慌,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於散佈謠言,足以影
響公共之安寧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四、本院審酌一般民眾對現今社會環境之觀感多仰賴網路取得各
項資訊,但網路資訊虛實參半,且國際間新型冠狀病毒之傳
染來勢洶洶,各國無不傾力防止疫情蔓延。在疫情亟需控制
、消滅之情況下,一切與疫情相關之資訊允宜審慎、正確、
真實,以保障全體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益。任何人在發佈
關於新冠病毒肺炎訊息之前,應盡更高度之注意義務,尤以
我國已針對新型冠狀病毒之疫情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雖被移送人稱當日為愚人節,伊是被騙等語,惟被移
送人未經求證即散佈之,思慮不周,兼衡其違反本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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