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昌鋼鋁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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