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