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