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三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穎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本件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