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克羅司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告 盧世賢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4年度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世賢被訴背信一案,業因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日死亡,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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