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42號聲請人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 聲請人 李金宏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相對人 莊連豪 相對人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4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票據、借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9年4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該抵押不動產之土地部分移轉予相對人莊連豪所有,建物部分亦已移轉予相對人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均經登記在案。茲因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發票日期98年5月7日、面額5,000,000元之支票乙紙予聲請人,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月3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系爭支票並無受款人之記載,聲請人亦未提出借款之其他證據,無從得知與債務人間確有借款債權存在,該支票非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內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系爭支票未載受款人,即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且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足認聲請人已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仍未受清償之情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系爭支票雖未載受款人,惟依票據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係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義民││1204││222.43│全部│├─┼───┼────┼────┼────┼────────┼─┼──────┼───────┤│2│高雄│三民│義民││1204-2││452.42│全部│├─┼───┼────┼────┼────┼────────┼─┼──────┼───────┤│3│高雄│三民│義民││1205││243.36│全部│├─┼───┼────┼────┼────┼────────┼─┼──────┼───────┤│4│高雄│三民│義民││1206││481.36│全部│├─┼───┼────┼────┼────┼────────┼─┼──────┼───────┤│5│高雄│三民│義民││1206-1││1,206.64│全部│├─┼───┼────┼────┼────┼────────┼─┼──────┼───────┤│6│高雄│三民│義民││1207││45.42│全部│├─┼───┼────┼────┼────┼────────┼─┼──────┼───────┤│7│高雄│三民│義民││1207-1││53.45│全部│├─┼───┼────┼────┼────┼────────┼─┼──────┼───────┤│8│高雄│三民│義民││1213││22.02│全部│├─┼───┼────┼────┼────┼────────┼─┼──────┼───────┤│9│高雄│三民│義民││1213-1││185.95│全部│├─┼───┼────┼────┼────┼────────┼─┼──────┼───────┤││高雄│三民│義民││1214││336.24│全部│├─┼───┼────┼────┼────┼────────┼─┼──────┼───────┤││高雄│三民│義民││1214-1││717.64│全部│├─┼───┼────┼────┼────┼────────┼─┼──────┼───────┤││高雄│三民│義民││1215││510.75│全部│├─┼───┼────┼────┼────┼────────┼─┼──────┼───────┤││高雄│三民│義民││1215-1││969.46│全部│├─┼───┼────┼────┼────┼────────┼─┼──────┼───────┤││高雄│三民│義民││1216││32.58│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018│義民段1214、1214-1、1215、1215│鋼筋混凝土造│1層:1,106.42││全部││││-1地號│11層樓房│2層:1,236.7│││││├───────────────┤│3層:820.29││││││九如一路426號││4層:820.29││││││││5層:820.29││││││││6層:820.29││││││││7層:820.29││││││││8層:820.29││││││││9層:820.29││││││││10層:820.29││││││││11層:838.18││││││││騎樓:131.33││││││││地下層:││││││││1,804.05││││││││合計:11,67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