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米賀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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