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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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九六二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宣告刑分別為伍月、肆月,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