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米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因95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