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71、5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 李康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志
號 石如蘭
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秀賢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理由文所載之「2,160,680元」均予更正為「2,260,6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理由文所載之「2,160,680元」為「2,260,680元」之誤載,爰予更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