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玖年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7年1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8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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