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 呂進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九號),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即屬無據,應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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