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米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正,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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