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6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吳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
所核發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或向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89%計算之
利息。被告自領用信用卡後,自民國(下同)96年6月4日起
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尚欠消費本金新台幣(下
同)122,655元、利息4,750元,共計127,405元,屢向被告
催討,未獲置理,為此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積欠之金額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27,405元,及其中122,655元自96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書狀之聲明、陳
述如下:被告前曾向法院聲請清算,經本院受理並准予清算
,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而經本院以98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是債權表早已確
定,原告主張之本件債權亦在該確定之債權表中,嗣被告經
本院於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不免責,經被告提
起抗告,復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27號駁回抗告確定,
原告主張之本件債權既為清算債權之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0條規定,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
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外帳金額明細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
㈡經查,被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准予清算程
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經本院於99年
3月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復因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情形,而經本
院於99年4月15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不免責
,經被告依法提起抗告後,本院復於99年7月15日以99年度
消債抗字第27號駁回抗告確定,及原告已依清算程序申報前
開信用卡債權(本金124,658元,利息自96年2月21日起至98
年8月4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60,865元,經列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10)經確定之事實,有被告所提
本院民事裁定及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債權表等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
號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㈢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
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
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
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
,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
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法院為不免
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
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28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第5項、第140條前段之規定
即明。債權人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依法既得以確定
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就該債權
表所確定之債權,即無再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必要。原告
對於被告之本件信用卡債權,既經原告於前開被告債務清理
事件,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確定,則在清算程序終止,本院
並為被告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原告自得以該確定之債權表
為執行名義,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行起訴。故原告
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7,405元,及
其中122,655元自96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
計算之利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