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李進程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
被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道城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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