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咭豪 (原名:陳志
  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08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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