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咭豪 (原名:陳志
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08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