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張起浩 被告 陳昱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