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陳楊菊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被告 陳林銀 訴訟代理人 陳添福 受告知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士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圖下方表格關於「面前厝段15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崙段125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地號記載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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